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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源热泵行业鼓励政策

我国今年出台的有关地热能源的政策摘编

1.2005年2月28日,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耗主席令:2006年1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》开始正式实施。地热能的开发与利用被明确列入新能源所鼓励发展的范围。

2.2005年11月29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并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》,“地热发电、地热供暖、地源热泵供暖或空调、地下热能存储系统”被列入重点发展项目;“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、地热井泵、水源热泵机组、地热能系统设计、优化和测评软件、水的热源利用”等被列为地热利用领域重点推荐选用的设备。

3.2006年4月,《国土资源“十一五”规划纲要》出台,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加大能源矿产的勘察力度,"开展地热、干热岩资源潜力评价,圈定远景开发区。"

4.2006年8月,国家财政部发布《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中明确提出“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,重点扶持燃料乙醇、生物柴油、太阳能、风能、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。”其中第二章有关“扶持重点”第七条中提出“在建筑供热、采暖和制冷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,重点支持太阳能、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。”

5.2007年1月,建设部发布《建设事业“十一五”重点推广技术领域》,确定了“十一五”期间九大重点推广技术领域,其中“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”中重点推广太阳能、浅层地热能、生物质能及其他能源利用技术;其中重点推广建筑节能改造技术: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改造技术。

6.2007年6月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[2007]15号),明确提出要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,抓紧制定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,推进风能、太阳能、地热能、水电、沼气、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、开发和建设,加强资源调查评价。”

7.2007年9月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了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》,经国务院审议、正式公布。其中对地热能源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方向做出明确规定。“要积极推进我国地热能源的开发利用,合理利用地热资源,推广满足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、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;在具有高温地热资源的地区发展地热发电,研究开发高温地热发电技术;在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发展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土壤等浅层地热能进行建筑采暖、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。到2010年,地热能的年利用量达到400万吨标准煤,到2020年,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1200万吨标准煤”。

8.2009年7月,财政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》(财建[2009]305号)和《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》(财建[2009]306号)文件精神,我国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名单公布,共25个城市获此殊荣。据悉全国共有31个省、90多个城市申报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”,首批获得通过的城市仅有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钦州、唐山、南京、武汉、洛阳、重庆、宁波、合肥、德州、威海、鹤壁、襄樊、铜陵、太原、威海、株洲、珠海、西宁、建德等25个城市。首批示范城市每个获得5000万元不等的专项资金补助。该补助资金将为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带来了新机遇,并为加快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发展、推动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提供强大动力。

9.天津滨海新区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利用新能源

2010年8月,滨海新区出台文件明确,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,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太阳能、风能、生物质能、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。其中,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,所发电力用于生产、照明等方面,按项目投资额30%给予财政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;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及居住建筑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,日设计产水能力大于5吨,按照日产热水设计能力,每吨给予5000元财政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;改区范围内批准建设的陆上风电场和海上风电场项目,其配套风电设备在该区内本地采购的优先考虑,按照项目年上网发电量综合考虑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;利用生物质气化进行供气、发电和工业化生产,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垃圾填埋气的回收利用等项目,按项目投资额30%给予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;利用地源热泵、单(海、污)水源热泵等技术对建筑物进行供热供冷,并安装单独计量装置的项目,按照供热(冷)面积,给予每平方米30至50元的财政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;鼓励潮汐、波浪、海水温差等海洋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项目,研发项目按研发费用的10%给予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;推广应用项目按项目投资额20%给予财政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。